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八十六條
【立法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是我國稅收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80年首次頒布施行,后經多次修訂,現行版本于2018年7月1日開始實施。稅法包含了我國稅收的基本原則、稅收的基本制度以及納稅人的義務和權利等內容,對于保障稅收制度的公平、合理和透明起到了重要作用。
【稅法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六條
國家稅務機關可以向納稅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基礎、確認納稅事項、監督納稅履行義務和查明納稅違法行為,但必須有合法的納稅調查權與課稅人的課稅義務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了國家稅務機關在稅務工作中的核心權力,即進行納稅調查。該條款對稅務機關的調查范圍和要求進行了明確和規范,以保證稅務工作的合法性與可行性。
【權力與責任】
根據稅法第八十六條,國家稅務機關可以通過調查納稅基礎、確認納稅事項、監督納稅履行義務和查明納稅違法行為,來核實和確認納稅人的納稅狀況和履行情況。稅務機關的這項權力使得其能夠確保稅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納稅人逃稅和偷稅行為的發生。
【法律與保障】
然而,作為一項行政權力,稅務機關的調查權必須合法、公正和透明。首先,稅務機關應依法行使調查權,不能濫用職權進行不當干預或打擊報復等行為。其次,稅務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應保證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合法訴求得到保障和尊重。最后,稅務機關應當與納稅人建立良好的溝通和合作關系,以滿足納稅人的合法要求和需求。
【建設和發展】
稅收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的重要支柱,稅法的不斷完善和執行的規范化有助于保障稅收制度的科學與公正,促進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了稅務機關的調查權,為確保納稅人遵守稅收法規和履行納稅義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也推動了稅收管理工作的規范化與現代化。
【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八十六條在維護稅收制度的公平、合理和透明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稅務機關的調查權既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也是一項重大的社會責任。通過依法行使調查權,稅務機關能夠更好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稅收制度的健康發展,推動國家經濟和社會的進步。